一、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、企事业单位职工、城镇居民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:
(1)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;
(2)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;
(3)夫妻结婚五年以上,因患不孕症,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,经治愈要求生育的;
(4)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,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,另一方未曾生育过子女的。
二、夫妻双方是农民,除适用以上规定外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:
(1)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;
(2)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;
(3)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落户的。
三、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,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,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。
四、符合以上生育条件申请再生育的,须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批准,方能办理《二孩生育证》。
